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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馆员
    规章制度
    2015年04月14日 00:00

海南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南大学图书馆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有关精神并借鉴国内外图书馆的成功经验,特建立义务馆员制度。

第二条 义务馆员制度以“发展图书馆事业,传承人类文明”为目标;以提升公民,尤其是青年学生“奉献爱心,服务大众”的意识为宗旨。

第三条 义务馆员的条件:热爱图书馆,热心图书馆的工作,具备一定服务能力并有一定时间保障,志愿参与图书馆服务工作的人士均可成为本馆义务馆员。义务馆员不受性别、年龄、民族、肤色等限制,(有特长者优先,如摄影、书法、文字编辑等)。

第四条 义务馆员的权利:义务馆员行使本馆的管理权限,参加本馆的相关会议与其他活动,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对本馆的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义务馆员不领取薪酬,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可以增加借阅权限( 根据累计工作量确定)。义务馆员不担任需要较长任期和较长连续工作时间的岗位职务。

第五条 义务馆员招募选聘: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面向校内公开招募义务馆员。选聘热心公益,有志愿服务精神的社会人士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为图书馆义务馆员。招募选聘的程序是:自愿报名, 图书馆培训后考察。合格后聘为义务馆员并颁发义务馆员聘书。

第六条 义务馆员的培训:图书馆对有志成为义务馆员的志愿者进行培训。义务馆员必须熟悉本馆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掌握图书馆业务知识和本馆的文献资源与服务流程,配合图书馆工作人员从事流通、阅览及其他服务与管理工作。义务馆员必须服从图书馆的工作安排和完成相关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义务馆员的业绩考核与志愿服务时间管理:图书馆实行读者服务部指导,“图书馆义务馆员中心”自我管理的制度,按照“工作需要与时间允许”相结合的原则对义务馆员的工作岗位和上班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做到岗位明确,责任落实;义务馆员实行工作量累计制度,必须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每周不少于一次上岗,每次上岗不少于1.5个小时。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图书馆定期对义务馆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向本人提供业绩考核记录。义务馆员中心真实记录和统计义务馆员的志愿服务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记录证明。

第八条 义务馆员的工作纪律:义务馆员应遵守本馆关于工作人员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来馆读者要一视同仁,不私自为个人或其他人借拿书刊。对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多次犯规者,取消工作资格。

第九条 义务馆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上岗,应提前通知义务馆员中心相关人员,以便作换岗调整。因某种原因需中止义务馆员的工作,应提前通知义务馆员中心,在相关人员同意下允许替班。凡考试期间,义务馆员要妥善安排好复习与岗位工作的关系,做到考试、工作两不误。

第十条 义务馆员的奖励办法:对于工作量累计到达一定量的义务馆员给予相应奖励, (一年累计达到42次者可以参与评优活动)图书馆定期评选优秀义务馆员,并在 图书馆主页上予以通报表彰,正式发文通知义务馆员所在的单位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图书馆设立义务馆员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义务馆员的各项工作。中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义务馆员或正式馆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义务馆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海南大学图书馆。 海南大学图书馆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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